根據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局、公安部、衛(wèi)生部決定將4-甲基甲
卡西酮(Mephedrone)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,包括4-甲基
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鹽、化學異構體、
酯和
醚。
自公告施行之日起,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4-甲基甲卡西酮的實驗研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、儲存、運輸和進出口等活動。
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
公安部
衛(wèi)生部
二○一○年八月二日